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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估法简介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评标”一章中载明。评标的原则简单的只有八个字: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习惯上的做法是:在“投标人须知”的“评标”部分里除写明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的其他事项之外,“评标方法和标准”的内容部分只写清楚“评标采用的方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即可,而在招标文件的最后一章中单独将其按照排序编制成第几章或第几部分“评标原则、方法及标准”,并在这一章里分成:1、评标原则和方法;2、评标标准(也叫评标细则)。因为在招标文件的定稿时,评标的标准一直不停地在修改,最终确定很难,不到最后发文件,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都在协商,有时甚至要等到补充、修改到法律允许的那十五天期限快截止时才能最终定下来。所以不将其放在“投标人须知”里,而将其单独做为一个章目放在招标文件最后,比较方便今后的项目操作,也便于投标人的翻阅和查看。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不得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的内容。“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与其他评标方法一样,一般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来完成。

  1、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的程序同其他类型的招标评标方法一样。

  首先,审查投标人资格,投标保证的有效性,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有效性,有无实质性内容的偏离,有无重大偏差(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细微偏差,汇率换算,修正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小数点错误,评判有无借用他人名义,有无串标等,澄清后确定废标、无效标名单及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扣除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暂定金额,进入详细评审。

  2、详细评审
  
  因为工程项目的不同,详细评审的内容也不同,其实评标细则就是详细评审的评标标准。所以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细则就是将各个需参加评审的内容分项,视在一百分(或权重)中所占用的比重分割开来,使其换算成为量值,最终将其各项分值相加并排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

  对于评标细则的编制,各个工程项目特点不同,参加评审的分项就不同,又因为业主对工程的期望值不同,而各单项的分值就又不相同。所以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千篇一律的使用同一个评标标准去对待每一个工程。有些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只载明各分项的大体分值,如:报价××分、施工组织设计××分、工期××分、质量××分、业绩与信誉××分,而不载明明细分值,也就是大家习惯上称为“打大分”。这样不能算做评标标准,它不清楚,随意性太大,评标时容易产生问题(例如同一投标企业几个评委打出最低和最高分),定标后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投诉,无法解释清楚)。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将其分项内容细化,也就是大家习惯上称的“打小分”。这样才比较明朗,一目了然,将来不会产生误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详细评审通常分两部分进行,一个是技术和商务部分,一个是报价部分。可以由一组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果为大型复杂工程也可以分成两组评审。而习惯上所称的“暗标”评审,其中商务部分又要单独分出合并在“技术部分”里,这就必须由两组评标委员会分开评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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