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指导各地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指导》。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
第五条 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
第六条 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 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条 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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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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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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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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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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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诊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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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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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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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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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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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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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舌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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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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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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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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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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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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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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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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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查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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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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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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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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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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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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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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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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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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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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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体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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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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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档案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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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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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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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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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药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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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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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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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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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创缝合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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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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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宣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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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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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诊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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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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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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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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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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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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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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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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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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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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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盖污物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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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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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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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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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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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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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储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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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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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站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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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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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盖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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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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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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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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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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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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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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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要求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 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