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SZT**HG/*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沈阳铁路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第“3.2技术参数要求”条款中:
“*、图传续航: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供电,在更换一次电池条件下,更换电池时存储的信息不应丢失,符合要求:在**×**分辨率条件下进行视频实时图传,电池工作时间应≥*h。(投标人需提供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变更为:
“*、图传续航:采用内置可更换电池供电,在更换一次电池条件下,更换电池时存储的信息不应丢失,符合要求:在**×**分辨率条件下进行视频实时图传,电池工作时间应≥8h。(投标人需提供公安部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2.原招标文件中,第“1.5 开标”条款中:
“1.5.1.1 递交时间:**年*月*日上午9:*-9:*。
1.5.1.2 截止时间:**年*月*日上午9:*,超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5.2.1 开标时间:**年*月*日上午9:*,届时请各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变更为:
“1.5.1.1 递交时间:**年*月*日上午9:*-9:*。
1.5.1.2 截止时间:**年*月*日上午9:*,超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1.5.2.1 开标时间:**年*月*日上午9:*,届时请各投标人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3.原招标文件中,第“5.4投标文件包装封面”条款中:
“投 标 文 件(于**年*月*日9时*分前不得启封)”
变更为:
“投 标 文 件(于**年*月*日9时*分前不得启封)。”
4.原招标文件中,第“5.4投标文件包装封面”条款中:
“开标一览表(于**年*月*日9时*分前不得启封)”
变更为:
“开标一览表(于**年*月*日9时*分前不得启封)。”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铁路公安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号
联系方式:王老师 *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号金运大厦B座**室(西直门文慧桥西南角)
联系方式:董子硕、宋曦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子硕、宋曦
电 话: *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