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4032002509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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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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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4,*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年至**年净水材料次氯酸钠采购及服务 答疑 问题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8之要求,中标人需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现就此担保要求作出如下质疑: 1、根据往年中标价,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在*0-*0万左右,如此巨额的资金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经济负担,这将直接导致投标产品成本上涨*-*元/吨,过高的产品成本将限制广大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这明显跟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方针背道而驰,不利于广大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2、国家相关法规条例明确规定在招标时不允许设置前置条件,招标人如此设置招标前置条件,且在设置了低价风险担保的前置条件后,每年都是同一家企业连续中标,我们严重质疑此条件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3、招标人允许代理商或经销商取得生产企业授权后参与投标,代理商或经销商既然提供了生产企业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就代表生产企业可为本项目投标产品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进行背书,招标人就不应再要求投标人对供货产品质量、供货能力等问题以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进行担保。 综上,请招标人删除低价风险担保之要求,改为正常的履约保证金即可。 回复:首先,低价风险担保并非前置条件,是投标人中标后由中标人缴纳,我司未要求名投标人在开标前缴纳。其次,收取低价风险担保是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中允许的,是合法合规的。然后,次氯酸钠作为我司最重要的制水药剂,为了督促各投标人良性竞争、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履约,我司认为收取低价风险担保是有必要的。故,此条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招标人:重庆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时间:**年3月*日 | 递交时间 | | 业主资料请登录后查看,若您还未注册,请先免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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