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函[2016]113号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6/4/7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宁夏
代理机构:
宁环函[**]*3号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宁夏环境保护网 | | 宁环函[**]*3号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作者:来源:编辑录入: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发布日期:**年*月*日 *:*点击:[] |
宁环函〔**〕*3号 关于同意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宁亿固资字〔**〕*8号)收悉,经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铅玻璃(HW* *0-*4-*)约**吨,******,转移有效期至**年7月*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要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报告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联系人:杨振西联系电话及传真:***0 附件:关于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4月7日
下一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一览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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