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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环评项目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6/11/15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湖北
代理机构:

1工程建设必要性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在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院内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六层建设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该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主要用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检测,满足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急检测、耐多药结核杆菌等重大传染病病原学监测需要更大实验场所的实际需要,为及时处置重大传染病,有效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协助应对生物恐怖事件,从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为全省的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本项目建成运营后,现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逐步停止使用,实验室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改做其他用途。

2项目概况

  该实验室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实验室防护区及其辅助区,总建筑面积约为*******,实验室防护区包括主实验室、缓冲间及准备间。

  (1)污染区:3个主实验室,面积分别为*m2、* m2和* m2。

  (2)半污染区:设置2间准备间,3间缓冲间。

  (3)清洁区:设置公共走廊、清洗间、男/女更衣室、男/女淋浴间、缓冲间及储物间。

  实验室建设遵循“三区两缓”的原则,在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设置缓冲间,半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缓冲间;设计“三区二传”,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设置传递窗,半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传递窗。

  本项目建成后实验室涉及的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类别见表1。主要涉及的实验内容见表1。

本项目环保投资共计*3万元,占总投资*4万元的*.6%。

3环境概况及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区域SO2、NO2小时浓度均值,SO2、NO2、PM*日均浓度值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中二级标准;

  项目最终纳污水体长江两个监测断面除总氮外,其他各污染物的标准指数均小于1,水质不能完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水域水质标准。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城市的中心区,周边主要为居民区、酒店和学校等,其噪声的主要来源为道路交通和生活噪声。厂址东边界由于紧邻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属于市区交通繁忙路段,因此受道路噪声的影响,厂址东厂界昼间及夜间噪声均超标,不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4a类标准。其他区域噪声基本满足2类标准。

4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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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本项目主体工程已随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大楼的建设完工,实验室内部装修,大型设备的安装及部分辅助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仅实验室内部分小型设备未安装,因此本次评价不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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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液(约*0mL/次,*L/a)由废液罐(带盖不锈钢容器)收集,经过双扉高压灭菌器*1℃、*min灭菌处理,有效灭活废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双扉高压灭菌器整个灭菌周期中的废水(如真空用水、蒸汽冷凝水)均收集至灭菌器内设的废水灭活罐内并进行二次高温灭活杀菌处理。

  实验人员离开半污染区后产生的淋浴废水、洗手废水与经灭活处理后的废水一并排入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大楼污水管道,进入负一楼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6-**)中预处理标准后排入省疾控中心污水管网,经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武汉市沙湖污水处理厂,汇入长江(武汉段),不会对长江水体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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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工程分析可知,实验室产生的可能含病原微生物的废气主要来源于主实验室。每个主实验室均设有II-A2生物安全柜,共四台,所有涉及病原微生物、可能产生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操作均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空气过滤器,且生物安全柜内的实验操作平台相对实验室内环境处于负压状态,生物安全柜能有效保持安全设计的定向气流和气流速度,实现气流在生物安全柜内正常运行,杜绝实验过程产生的气溶胶从操作窗口外逸;*******.*5%,排气过程中的病原微生物可被彻底除去,不会对周围环境空气产生不利影响。

  实验室为负压设计,实验室内送、排风机实现连锁控制,保证排风机先于送风机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实验室各房间均安装微压差传感器,并在各主要房间入口设置室内压差显示器和声光报警装置,送排风管的适当位置设置定风量或变风量装置,以控制各房间的送排风量,通过PLC闭环控制来保证室内负压强梯度,保证实验室内气流按照“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高效过滤器→高空排放”的方向流动。实验室内气体经高效过滤器(过滤效率不低于*.*%)过滤,确保实验室排放废气不含病原微生物气溶胶,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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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是建筑物内的通风系统设备,如送风机、排风机、真空泵,噪声源强约*~*dB(A)。噪声设备均布置在室内,可使噪声源在室外噪声最少降低*dB(A)。空调送排风主干管均设有微穿孔板消声器,以减弱机组噪声。本项目处于省疾控中心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大楼内,属于“厂中厂”模式,本项目实验室所在大楼与省疾控中心南厂界距离最近,约*0m,与实验室外最近的敏感点(省疾控中心西南侧家属楼)距离为*m。同时本项目位于大楼六层,噪声设备位于项目楼层上的管道夹层内,距离地面约*m,因此,本项目噪声源经过基础减震、房间隔音、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实验室噪声对外环境噪声贡献值远低于环境功能规划标准值,对环境噪声及周边声环境敏感点影响很小,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8-*)中2类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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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属于编号为HW*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及损伤性废物。

  本项目针对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分离培养产生的培养物及染毒物质、实验用品器具、防护服装、高效过滤器(定期更换部分)等固体废物的特点,固体废物由污染区进入半污染区前需要对专用污物袋内的固体废物进行喷雾消毒处理,由半污染区到清洁区需要经过双扉高压灭菌器处理。在清洁区工作人员确认固体废物已达到灭菌效果监测评价符合标准后,装入专用的废物桶内贮存于专用房间,定期运出实验室,并与卫生检验检测中心其他医疗废物一起,采用内部转运箱运送至省疾控中心临时点保存,院中心总务处定期集中收集到固定的废弃物转运站,再转交给武汉汉氏环保有限公司根据危废转运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转运和处理。院内一般医疗及实验废物暂存点位于院区的北部的次入口处。所以,本项目产生的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一般废物

  本项目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及无病原微生物污染影响的一般包装废物由卫生检验检测中心每天定时收集后转存于院内的垃圾暂存场所,该暂存点位于院内北部的次入口处,然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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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没有重大危险源,不属于敏感区。本工程潜在的风险主要为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感染),现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自**年开始筹建起,建立了一套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接受了CNAS、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认可评审、监督评审、扩项评审与实验室活动资格评审等6次评审活动,从业人员素质良好、操作规范,迄今为止,实验室未出现任何生物安全问题,至今已安全运行运营7年。因此通过现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效果来看,省疾控中心及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体系完整,制度完善,管理严格。可以有效杜绝本项目风险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5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见表2。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

  ①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修正)中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本项目所在实验楼与周边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项目平面布局等均满足国家有关微生物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管理条例、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

  ③本项目通过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污染达标排放,能够满足当地环境区划的要求。

  ④本项目实验室排水经过严格的消毒灭菌措施,达标后排入沙湖污水处理厂,最终排水不会对沙湖污水处理厂下游饮用水源造成影响。

  ⑤本项目位于省疾控中心院内,属于规划医疗卫生用地,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2)环评总结论

  综上所述,在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湖北省疾病控制中心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是可行的。

7公众意见征集

  ******

  根据项目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者对目前居住环境的态度、对项目建设所持态度、有何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影响,如噪声、大气、生态等的态度和意见、公众认为的项目建成后的作用。

  ******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江主任

  电  话:*7-****

  邮  箱:****3@******

  (2)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亦庄经济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院

  联 系 人:杨工

  电  话:*0-****(分机号*8)

  邮  箱:****@******

8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众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以实名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9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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