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函〔**〕*2号
关于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灵永工字〔**〕第*号)收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资料和现场再次进行了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部分生产设施变化未补充相关环保手续,建设的第3条回转窑相关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报告及批复不符,均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二、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对厂区内主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地面进行硬化和防渗,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要求。
三、你公司危险废物未分类存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的要求。
四、未对历史遗留的铅冶炼废渣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按照鉴别结果对铅冶炼废渣安全处置;
五、第3条回转窑南侧堆存大量属性来源不明的废渣。
鉴于上述情况,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决定不予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你公司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后,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3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年3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