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函〔**〕*0号
关于同意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函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和宁化学安环〔**〕2号)收悉,经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吨废氧化锌HW*(*1-*7-*)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复函(青环函〔**〕*3号)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3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年3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