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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函[2017]274号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7/6/5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宁夏
代理机构:
宁环函[**]*4号关于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宁夏环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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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环函[**]*4号关于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作者:来源:编辑录入:发布日期:**年*月*日 *:*点击:[]

    宁环函〔**〕*4号

    关于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征求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胜蓝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HW* *9-*1-*)四氯化硅废液的资质,经营规模**吨/年,资质有效期至**年*月*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8号。鉴此,同意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产生的**吨四氯化硅废液(HW* *9-*1-*),于**年*月*日前转移至宁夏胜蓝化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环境保护厅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环境保护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李艳明

    联系电话:**-***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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