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函〔**〕*5号
关于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宁西字〔**〕*号)收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你公司提交的整改资料和现场进行了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已过期,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一)款“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5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要求。
二、提供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关证明材料已过期,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二)款“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要求。
三、新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进行贮存,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要求。
四、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未包括危险废物相关内容,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五、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利用设施、产生设施的危险废物标识设置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你公司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联系人:李艳明(**)***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6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年6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