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函〔**〕*3号
关于同意宁夏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宁夏共享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废催化剂跨省转移的申请》(共享化工公司发〔**〕9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吨废催化剂(HW*,*1-*1-*)转移至河南省尉氏县鑫源钼业有限公司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关于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的复函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 **-***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6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年6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