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固管发〔**〕*1号
关于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关于废铜催化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夏能化能环〔**〕*9号),我局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废铜催化剂(HW*,*1-*2-*)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资料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园区C区,计划将产生危险废物废铜催化剂(HW*,*1-*2-*)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0吨。该危险废物为半固态,危险特性为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路以西,是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资质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处置类别为废催化剂HW*(除*0-*8-*、*0-*9-*以外),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该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为豫交运管许可汴字******-*号,资质有效期至**年5月*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宁夏:银川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格尔木市。
二、材料审查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年产生*0吨废铜催化剂(HW*,*1-*2-*),该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已与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利用协议。
(二)接收单位情况
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是青海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该公司已与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协议,制定了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运输单位情况
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暂存于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铜催化剂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将产生的*0吨废铜催化剂(HW*,*1-*2-*)于**年*月*日前,共*批次转移至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发函征求意见。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铜催化剂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监督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