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告知书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8/1/15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宁夏
代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告知书-宁夏环境保护网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告知书 作者:法规宣教处来源:编辑录入:发布日期:**年*月*日 *:*点击:[]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行政复议告知书 宁环复告字〔**〕4号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涵竣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环罚字〔**〕*1号)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我厅决定受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谢向阳、吴迪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你局有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2、有权申请案件承办人回避; 3、有权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4、有权申请我厅组织调查、质证或者听证; 5、有权自行委托或申请我厅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6、自收到我厅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提出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7、向我厅提交你局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8、对依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与申请人和解,但和解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公益; 9、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积极配合我厅调查案件事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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