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宁政发〔**〕*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号)及《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宁环发〔**〕*8号)有关规定,决定将我区重金属、石化行业中的银川宝塔石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家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列为**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的要求,通知并监督指导**年度公布的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二、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与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将合同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年内(**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三、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目录(暂行)》(宁环发〔**〕*9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评估验收的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验收。
四、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要的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六、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有关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6月*日前和*月*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以报表形式(见附件2)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核实后将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陈曦
电话(传真):(**)***1
电子邮箱:kjbzc*3@*******
附件:1.**年自治区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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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年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