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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环评项目
静脉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5/10/9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黑龙江
代理机构:
哈尔滨环保网
环保局邮箱: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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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热烈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

静脉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 点击数:

静脉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将完成对静脉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建设项目的编制工作,准备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号】)规定,现将工程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相关信息公布如下,请您提出您的意见及建议。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本项目主要为静脉产业废物资源化利用与处置建设项目,主要对各种废物(包含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其处置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废旧汽车、废轮胎以及废塑料。建设1×*t/d回转窑生产线,1×*t/h汽车拆解线、1×3t/h废橡胶轮胎再生线、1×3t/h废塑料再生线,占地面积*hm2,为建设用地,项目总投资**万元。本项目评价区内无国家、省、市级自然保护区。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为施工期及运营期,主要影响发生在营运期,主要废气为焚烧烟气;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噪声源主要有风机、水泵等;固体废物主要为焚烧灰渣、废活性碳、生活垃圾等。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本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期:

(1)废水:施工废水不得以渗坑、渗井或漫流方式排放。经过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压尘,杜绝随意排放。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禁止随意排放。

(2)废气:施工期对大气环境的主要影响是厂区内部场地平整、土方填挖、车辆装卸、运输拌和等产生的施工扬尘,以及汽车尾气。及时洒水降尘后,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为避免道路两侧居民受到运输车辆噪声干扰,因此禁止夜间*:*~6:*运输施工材料,避免增加夜间交通噪声幅度,同时还要避开车流高峰期,以免造成交通阻塞。厂区施工机械应合理安排,尽量远离敏感点。

运营期:

(1)废气:主要为焚烧烟气,主要污染物为不完全燃烧产物、烟尘、酸性气体、二噁英类等,采取1s急冷塔+干法脱酸塔+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烟气加热的工艺治理焚烧尾气;其他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除尘后排气筒排放,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较小。尾气排放可以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4-**),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二级标准,其他装置粉尘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中二级标准,TVOC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7-**)中二级非甲烷总烃标准。

(2)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废渣:焚烧工业危险废物时产生的焚烧炉渣以及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均为危险废物,收集后送交黑龙江辰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处置。用于尾气中污染物吸附的废活性碳送回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4)噪声:设备噪声主要由风机、水泵等产生。对设备噪声采取将设备安装在独立设备间内、设弹性基础、软管连接等措施;可达到有关标准。

预计本工程在采取上述环保措施后,各类污染物都能达标排放。为了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确保环保措施的可行性,切实保护厂址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希望您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对本工程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为本工程的建设和今后的环境管理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项目建设满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呼兰区总体规划,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可以为现有环境所接受。

(2)项目建设采取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技术上可行,可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3)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结果表明,废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固体废物对外环境影响较小。整体对外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意见范围及事项

征求项目周边村镇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与本项目相关行业专家及主管部门与本项目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关的环境保护意见和建议。

六、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哈尔滨瑞赛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方总联系电话:*****2

环评单位:黑龙江兴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主任联系电话:**-****

Email:hky****@*******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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