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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环境保护厅部分)
招标编号:
开始日期: 2015/10/30
结束日期:
项目地区: 宁夏
代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环境保护厅部分)-宁夏环境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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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决定(环境保护厅部分)
    作者:来源: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编辑录入:李浩然发布日期:**年*月*日 *:*点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3号)要求,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已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年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一、保留行政职权事项**项(含整合后保留行政职权事项)。此类事项已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另行公布。

    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0项。此类事项为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取消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法定依据已经修改剔除的行政职权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一律不再实施。

    三、暂停实施行政职权事项*项。此类事项为目前没有管理对象或多年未发生的行政职权事项,先暂停实施,确有需要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行启用。

    四、下放市、县行使行政职权事项*项。此类事项为原由自治区本级行使且依法可交由市、县行使的职权事项,下放市、县后自治区不再行使,由市、县组织实施,便于管理、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五、转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行政职权事项3项。此类事项为原由政府部门行使可转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且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接的资质、资格类管理事项。将此类事项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示范和引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六、实行属地管理行政职权事项**项。此类事项为原由自治区和市、县三级共同行使或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两级共同行使的行政执法类职权事项。实行属地管理后,列入市、县或市级政府部门(单位)权力清单,除重大事项外自治区一般不再直接行使,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减少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

    七、不列入权力清单行政职权事项**项。此类事项为仍由有关部门(单位)行使但按国务院审改办口径不宜列入权力清单的宏观管理、政府内部管理、初审预审、政策标准制定及行政复议、抽样取证等职权类事项和由各种规范性文件设定、需要继续清理调整的职权(职责)类事项。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的具体内容请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宁夏机构编制网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宁夏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凡原有职权类型、职权名称与此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此意见内容为准;自治区与市、县及自治区本级有关部门共有职权事项的事权划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自治区有关分工执行。

    清理和调整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清理调整意见,抓紧做好相关清理调整事项的资料转移、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理调整意见落地生效,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削减和变更行政职权事项及内容,不得“截留”或变相行使已经取消、下放和转移出去的行政职权,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自治区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单位)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权力运行。

    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其调整、变更由政府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职能变化情况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职权审核、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向社会公布。

    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自治区编办**-***2;自治区监察厅**-***2;自治区政府法制办**-***3;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7。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单位)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环保厅部分)

    *.环境保护厅 .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 附件【*.环境保护厅 .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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