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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审批不能“松绑”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几年,各县市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政策,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如火如荼,采购程序和效益不断得到规范和提高。但与此同时,某些县市级政府采购却出现了集中采购规模降低,部门采购、分散采购数额逐步上升的局面。
 
  本应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转化为分散采购后,后果严重。在分散采购体制下,一方面由于采购资金由各采购人自行支配、自行组织采购,容易出现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本地化采购等问题,由此造成的政府采购资金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由于目前针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条例较少,分散采购过程缺乏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这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

  分散采购“上升”的缘由

  采购预算执行不力 某些县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未真正到位,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未到位,采购计划也无从谈起。相关改革的不配套,使得采购人购买自由度增大。

  监管部门审批不严 财政部门对小规模采购项目的审批不规范或存在照顾“关系”非正常审批的现象。某些不负责任的监管部门一看采购人申报的购买数量少,形不成规模就批准采购人自行采购了。很少考虑是否某些采购人有意进行“化整为零”。

  机构关系没有理顺 因为曾经出现一、两次供应商的正常质疑,某些监管部门就害怕造成与操作机构关系不融洽而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违规审批为分散采购。

  另外,还有某些县市建立了综合性的招投标中心,其职能与政府采购职能相抵触,造成一些政府采购项目的流失。

  多角度加强审批与管理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应加快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对凡是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杜绝无计划采购 要求采购人在每年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细化、量化预算。采购预算通过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预算形成采购计划,整合同类项目,扩大采购规模,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推进配套改革 首先,应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配套改革,各方齐头并进,坚决制止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在推进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中,应严格把关,对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执行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如采取不予支付等方式进行制裁。

  防止违规审批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违反集中采购的惩罚力度,对扭曲采购权力运作的审批工作人员进行严惩,以确保政府采购审批、委托代理和操作行为的依法运转。对于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并严格要求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公开,从多角度、全方位切断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和采购人或供应商共谋的可能性,还政府采购的公正、透明。

  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采购部门应每年定期联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了日常的监管以外严格事后监督,加强打击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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