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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利弊及解决措施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国家颁布《政府采购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堵住随意进行政府采购,无序、无规地开支财政性资金,损公肥私,滋生腐败的漏洞。但是《政府采购法》的某些条款变成了只注重节约,而忽视其他因素的上方宝剑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询价采购,确定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从这些条款不难看出《政府采购法》是鼓励低价中标的。低价中标有他的好处,但也有他的不利之处。下面笔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浅显的谈谈低价中标的利弊和解决办法。

  低价中标的利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有三大益处: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实际操作中简捷、方便、直观。不需要复杂的操作程序和复杂的标书制作过程,只需要将所采购的需求罗列一个清单,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们自行选择后,进行报价,哪个的报价最低,就是哪个中标。至于服务的水平和挡次、产品的质量,哪个又能在中标当时说得清楚呢!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所需时间短,能够及时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因为最低价中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需要一些复杂的过程和程序,供应商也不需要制作复杂的投标文件和准备工作,只需要测算投标报价,所需时间不长,所以能较快地进行实际采购,满足采购人的急需之用。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最大的益处是能够节约财政性资金。为了能谋取项目中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们,都不可能将自己的投标价报的很高。如果是询价,供应商们都知道自己只有一次报价机会。一次机会多么重要哇,如果不能中标再没有更改的机会了,所以在报价时,供应商们都十分慎重。为了满足采购人或供应商自己的某种要求或目的,只要不亏本,无利,供应商们就想中标。这也就给项目的后期工作埋下了隐患。

  低价中标的弊

  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的危害有六: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采供矛盾。因为最低投标价中标,能定量的只有投标报价是否最低。在目前供大于求的状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最低报价为成交供应商的唯一依据。供应商为了谋取项目中标,只能将投标报价压到最低极限。一旦中标,为了完成中标项目,而又要不亏本,供应商就只好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主意了。供应商在想打采购人的主意,而采购人也在提防着供应商,这就埋下了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的种子。有了矛盾的种子,就可能随时发生矛盾,导致采供双方的不愉快合作。

  最低价中标向供应商发出了错误的信号。在政府集中采购中,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这样一来,就使供应商以为政府集中采购只注重价格,而不注重质量。因为能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不可能是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而绝对是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的,那确定谁中标,就只剩下“质量、服务和价格”了。目前,“服务”和“质量”难以定性定量,能现场定性定量的就只有价格了。哪个投标报价最低,哪个就中标了。

  最低价中标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暗示要采用定品牌招标,或邀请相等等级的供应商来参加集中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都明文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就目前来看,世界上还没有绝对相等的质量和服务。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服务和质量不一定相等;同产品同型号,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也不一定服务和质量相等;就是同品牌同型号,主厂和分厂生产的,也不一定就服务和质量相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一厂家生产而价格不一样,服务也不一定相等。所以说要服务和质量大致相等,就只能定品牌、定生产厂家采购,定供应商采购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激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当今社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本来各单位自己出钱进行自己需要的采购,你集中采购机构硬要拿到手中进行操作,采购单位就有意见,只是于法无奈而已。 “我想出钱要好的,你硬要我要价低质量差点的,用不了三天就坏了,我是要找你的。”政府采购市场是企业的一个很大的依托点,是展示企业形象的豪华舞台,赢得社会信任和关注的窗口。“我来投标是想好好展示一下子我们企业的,你硬要最低价才能中标,我们也没有办法,那质量和服务,我们也只能是尽量了,但保证在保质期内没有问题。”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办说“我们只管你们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中的程序和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其他的事我们不好说。”这样,一推让,二埋怨,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就到了浪尖上了,无法躲闪,成了矛盾的焦点,众矢所的。

  最低价中标容易因价格而排斥民族工业。《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要保护民族工业,采购国内产品,这是对的,但又强调低价中标,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很难把握了。因为国内企业目前在研发自主知识产品时,必然要花费很大的资本和精力,这样,短期成本就大,价格自然比进口的国外同类产品的价格要略高一些,打价格战处于劣势。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那么国内产品只有排斥在外了。

  最低价中标容易导致政府采购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是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控制高价中标的现象。《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除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投标”外,现在在基层大量采用的是“询价”、“竞争性谈判”,而这两种采购方式都规定“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虽然控制了一些高价中标的现象,但也让采购各方产生了忽视价格以外各方因素的意识,甚至于引导政府集中采购走向另一个极端,背离颁布《政府采购法》,成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影响政府集中采购的健康发展。

  解决问题的办法

  防止出现“高价中标”和“采供矛盾”、“低价误导”、“矛盾集中”的方法多样,措施不一,我根据在实践工作中的体会,一般可以采取:

  变最低价中标为复合标底中标。每次在进行政府集中采购时都要求有5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在实行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时,去年一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进行复合(即参加投标的几家的报价相加再除以几),谁最接近这个商数,即为谁中标。这样既避免了高价中标,而又不是最低价中标,有效地预防了恶性竞争。中标供应商还是有一定的利润的,可以有效的保证质量和服务。

  分采购类别,区别对待,同时征求采购人的意见后确定中标办法。在接到采购办签署的采购申请后,针对采购种类进入实际采购,并及时和采购人商议,建议采购人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或“最低价中标法”。如果是货物类采购,品牌明确,配置清楚,建议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如果是工程或服务类采购,因为不明了的事项较多,建议采用复合标底中标法。

  特别复杂的竞争性谈判可以复合标底和综合评分并用。我们在实际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试用过价格采用最终报价进行复合,质量、服务等其他项目进行综合评分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种试行,效果良好,并且供应商和采购人都能接受,反响很好。

  通过剖析和实际操作,我认为要真正搞好政府集中采购,不能一味地采用最低投标报价中标法。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价格适中,使采供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既规范采购程序、节约财政性资金,又和谐采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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