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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采招实务
评标与定标应以制度为准则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评标、定标是招标采购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实践表明这两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敏感地带”,为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供应商,招标采购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必须恪守十大原则,坚持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充分地实现公平竞争和结果公正。

  评审专家抽取阶段,恪守随机性原则、匹配性原则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随机性原则。一般采购项目应采取随机性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特殊项目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无论是采用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还是通过选择性办法确定评审专家,总的一条原则是“宜迟不宜早”。实践证明,专家确定的时间距开标的时间间隔越长,就越容易走漏风声,投机者就越有机可趁,而时间间隔越短,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小,投机者就越难钻营。法律规定的开标前半天尚显过长,容易泄密。一般采购项目,可在接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同时,在监督人员和公证员监督下,进行现场随机抽取或选择。

  匹配性原则。评审专家专业与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相匹配,换言之,就是招标采购项目应与评审专家的专业特长相对口,不可出现外行评内行,这是确保评审质量的重要基础,同时要保证专家数量符合法律规定,通常应占全体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人数须达5人以上单数。

  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监管、采购人、专家等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实行“利害关系”主动申报制、和责任追究制。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如果查实应及时撤换或采取补救措施。

  评标环节,恪守保密性原则、独立评审原则、依规评审原则

  保密性原则。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公开专家名单,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其通讯工具全部处于静默状态,开标场所和评标场所要相互隔离,评审委员会要在封闭的环境中工作,闲杂人等不得随便进出,现场工作人员通讯工具集中保管,有条件地实行通讯信号屏蔽。

  独立评审原则。这是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评审不搞意见统一,更不能相互抄袭,每一个评委都应有自己对投标文件的判断和理解,简单地讲就是要有主见,不人去亦云。评委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服从招标采购机构的统一安排,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标工作,自觉抵制他人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勇于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依规评审原则。依法律规定程序评审,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比较与评价等程序须依次推进,评委在评审时不要急于打分下结论,务必要熟悉招标文件的招标内容、评标方法及标准、无效投标情形等重要内容,然后再逐一审查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减少误判行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公正性。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开展评审工作,而不能以专家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不得改变的,这不但是法律的原则规定,也是评审行业的行规,评标时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尤其是对客观性评审内容,特别要注意,万万不可凭个人的感觉和经验来作出有违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结论。

  定标环节,恪守非授权不确定中标供应商原则、不得恶意否决原则、结果公开原则

  评标委员会“非授权不确定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采购人的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是无权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撰写评标报告书,详细列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等信息,并按得分或报价高低依次排序。

  不得恶意否决原则。定标要严格按评标报告确定的顺序选择中标供应商,不得恶意否决排序靠前的供应商中标资格。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充分尊重评标报告的结论,并发布中标公告,同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取消资格后审、标后考察等招标后期的繁琐程序。对于特殊采购项目,如确实需要进行资格后审,采购人在后期资格审查和考察论证中必须以招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背离,更不得以所谓新的标准来否决刁难供应商。凡是采购人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出具文字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而一再要求废标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与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取得联系,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处理。

  结果公开原则。评标和定标结果须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公布的信息内容要详细具体,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单位、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中标供应商名称及中标金额、咨询电话及项目负责人等重要信息不能遗漏。采供双方必须等公示期满后再签订采购合同,不可“先上车后买票”。

  评标和定标全过程,恪守现场监督原则

  现场全程监督原则。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现场监督机制,现场监督人员可由招标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的同志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形成现场监督的合力,在强化对开标环节监督的同时,应集中力量对评标和定标环节进行有力地现场监督,站好岗,定好位,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以法为鉴,以纪为律,履行职能、严格监督但不干预具体的采购活动行为,参与现场监督的人员同样要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充当现场监督员,监督人员要模范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乱打招呼误导评审专家作出有违公正的结论,维护好、实现好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秩序。现场监督的人员不宜长期固定,派谁去采购现场监督不要早早就定下来,因为监督人员身份的过早暴露极可能被动地产生“权力寻租”行为。现场监督人员要自觉钻研政府采购专业业务知识,在技术上要高人一筹,做精通业务、精于监督的行家,切实担负起现场监督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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