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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公证规范招投标活动(中)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公证的程序及内容

  招标公证的方式是指公证机构采用什么证明形式完成招标公证工作任务。鉴于招标公证的特殊性,为了维护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质量,防止工作差错。司法部对招标公证的方式作了特别规定,并专门制定了《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根据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公证,"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对公证员确认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的,应当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制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公证员宣读之日起生效。
   
  根据招标投标活动规模和阶段安排的不同,公证实践中,通常采用两种公证证明方式:
   
  一次性公证。即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宣读公证词,对其全过程给予公证。这种公证方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活动时间较短的招标投标活动。
   
  分阶段公证。即在招标投标的每一阶段结束时,均对该阶段的活动结果宣读一次公证词,待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结束时,再对整个活动结果进行公证。如在开标活动结束时,宣读开标公证词。在评标活动结束时,宣读评标公证词。这种公证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阶段性显著、活动持续时间较长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公证的程序是指公证机关办理招标公证的工作步骤及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根据我国公证机关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一般程序和内容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和特点,司法部对招标公证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并专门制定《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根据规定,招标公证程序主要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现场监督和出具公证书四个阶段。实践中,这四个阶段在招标投标公证中并非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略有交叉。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和现场监督阶段都包括一部分审查的内容,在现场监督阶段又包括一部分证明工作。但是,为叙述的方便,也为使读者能够一目了然,我们对整个招标投标公证的程序和内容仍按这四个阶段分别加以叙述。
  
   (一)申请与受理
   
  招标投标公证申请是指招标单位(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它是招标公证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公证机关办理招标投标公证的前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证机关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无论是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该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还是招标单位自愿要求公证机关公证,都必须首先由招标单位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单位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该项招标投标公证的决定。它是公证机关正式开始办理招标投标的标志。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公证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招标单位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查
   
  招标投标公证的审查是指公证机关在对招标投标公证的申请决定受理后,对该公证申请的有关事项、材料进行的审核、查证工作。它是招标投标公证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公证机关对该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前提。在审查阶段,公证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审核、查证,以及必要的调查,确认招标方或受托招标方是否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和招标活动是否已获得批准,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善,招标、评标组织机构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决定该项招标投标是否应给予公证。
   
  (三)现场监督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为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公证人员亲临现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每个环节进行监督,并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现场监督阶段,公证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程序、原则和方法进行;对其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审查投标方的投标资格;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重要事项给予现场证明。根据招标投标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和内容,公证员的现场监督活动也要有所侧重。
   
  (四)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是整个招标投标公证的最后一项内容。虽然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活动中已发表了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中标情况给予了证明,但根据我国公证机关工作方式的要求,招标投标公证也必须出具公证书,并以公证机关最后出具的公证书为准。招标投标公证书与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阶段发表的公证词在内容上有所不同,现场公证词只是证明某个阶段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而招标投标公证书则要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和定标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公证。

  招标公证的内容

  招标公证的内容是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和需要确认、证明的事项。根据规定,公证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任务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帮助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并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的各项工作都是为实现这一任务而实施的。具体的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查明招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招标资格。包括查明招标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招标项目是否符合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招标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公证的招标项目是否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并已具备其他规定的条件。如果属于委托招标,还要查明受托招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招标条件、合法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
   
  审查招标程序安排、招标章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择优中标的招标原则,并帮助招标人完善上述招标法律文件。
   
  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合理、合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公正性、超脱性。
   
  审查招标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备、有效。
   
  查明投标方是否具有规定的投标资格,所提交的资格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是否真实、合法。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阶段。①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单位在此阶段所进行的发布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邀请函,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对投标方有关招标文件的询问进行解答等项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原则,对招标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公证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②需要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的,公证人员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方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手续,以确定投标方是否具备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方所要求的投标资格。
   
  (2)投标阶段。①在投标开始前,公证人员需对招标单位设置的投标箱进行检查,检查投标箱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果投标箱不符合要求或有残损,公证人员应当要求招标单位予以更换。检查完毕后,公证人员需同招标单位一起对该投标箱加封。②在投标方投递标书时,公证人员应同招标单位委派的接标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查验招标单位委派的接标人的身份。B、逐一查验投递标书人的身份。主要是审查投递标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投递标书人的身份证件。对不具有合法的投递标书人身份的人所送标书不予接受。C、对投递标书人所送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对标书未密封或密封袋上未封好的标书不予接受。D、记录投递标书人投送标书的时间。如果标书是通过邮寄方式投送的,则应记录收到标书的时间。E、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标书投入投标箱。F、在投标时间截止时,公证人员应会同接标人一起将投标箱投标口密封并加贴封条。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标书不予接受。
   
  (3)开标阶段。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阶段,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中,公证人员应当作好以下几项工作:①查验投标方代表的资格证件和身份证明,确认其身份。②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包括投标前的标箱检查和密封情况)。③监督投标箱的启封,检查标书份数和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④检查标书的启封,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并宣布查验结果。⑤监督唱标人所唱标书是否与标书正本一致,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如在开标结束后不立即开始进行评标定标,公证人员应监督招标单位将投标书重新密封,投入标箱,并将标箱密封。
   
  (4)评标定标阶段。①查验评标组织成员的资格,核实其身份。再次审查评标组织成员是否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对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评标组织成员,应让其回避。②监督公布评标定标标准、评标定标活动的程序、原则、方法、纪律及注意事项。③检查标底密封情况,监督标底的开启,公布标底。对标书已重新密封并投入标箱的,检查标箱密封情况,监督标箱和标书的开启。④监督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⑤检查定标结果是否与评标定标记录一致。⑥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定标记录上签字,并在定标决议上签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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