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方式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由于目前政府采购市场尚不完善,这一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依笔者近几年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经验来看,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有待解决。
从采购人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改为直接发包采购;不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滥用资格预审权,随意改变标底标准,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从投标人角度看,以下问题比较突出:被强迫降低报价,垫资承揽,签订“阴阳合同”,指定分包;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从招标代理机构角度看,以下问题比较明显:违法违规经营,以不正当手段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投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需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完善和细化公开招标中各方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强化监督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开招标活动实施监督,防止与该活动无关的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涉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公开招标投诉处理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建立和完善公开招标监督网络信息系统,提高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效能,提升社会中介机构在精华招投标市场环境中的作用。
提高执业人员素质。建议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以此带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健全信用机制。研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将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单位以及违法操作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系统,提供社会公众查询。还要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