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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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其实践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评标方法之一。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不难看出:条件(一)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的评审标准,条件(二)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确定中标人的评审标准。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也有以上规定。
近年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东台市东政发[2003]90号文规定: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理最低价中标。这里的合理最低价,即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该市目前采用的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基本模式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活动。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取投标报价最低的前5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进行评议,然后对满足可行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比较。评标的顺序从技术方案可行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如经评审确认其低于成本,其投标文件无效,则对次低价报价进行评审,依次类推,最终以合理最低价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确定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今年一至九月份,全市共有74个项目入场公开招标,涉及104个标段,其中有28个标段并非最低价中标,占总标段的27%。在这28个标段中,土建项目7个标段、交通项目10个标段,分别有12家、32家投标人的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定报价低于成本被定为废标。
二、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喜与忧
该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已有三家多的实践。社会各界对采用该种办法选择施工企业日益形成共识。
一是有利于节省建设资金,促进公共投资效益最大化;
二是有利于推进建筑业企业强化企业管理,尤其是成本管理,节能降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非法挂靠等不良行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中标企业的利润空间相对合理,改变了过去一些项目高价中标后再进行层层转包或非法分包,招标人直接选择有实力的施工企业,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四是有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有效遏制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中标企业凭借自身实力为基础作出投标报价,找门路拉关系乃至请客送礼往往难以奏效。
但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有人存在一些误解和担忧:
一是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最低价中标”。
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同于最低价中标实际上是一种误解。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要对最低投标价的总价及其构成进行详细评审,经评委评定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果简单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理解为最低价中标,那么要评委做什么?建立评标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由技术类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同时由造价类评委按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如果最低报价低于成本,则对次低价进行评审,依次类推,直至确定合理最低价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如前所述,今年一至九月份入场公开招标项目中有17个标段经评委评审后先后有44个投标人由于其报价低于成本等原因被定为废标。
由些可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最低价中标并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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