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担心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会导致偷工减料,不能保证工程质量。
质量与管理密切相关,如果高价中标但疏于管理,即使是高额利润也不一定能保证工程质量。其实,相关法规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规定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即凡低于成本的报价将被评定为不合理的报价而作为废标处理。该市在招投标实践中也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列入重大偏差并按废标处理明示于各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因此,可以认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不应该以低于企业的成本进行报价。即使个别投标人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也会按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只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为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中标人。不难看出,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高报价肯定不能中标,但低于成本的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也不会让其中标。投标单位中标后,只要能够加强成本核算,提高管理水平,完全可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项目。
该市自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并不多见,其频率与实施之前更无显著的上升趋势。可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不低于成本作为底线,低价未必劣质, “便宜没好货”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道理。
三是担心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能保证建筑业的合理利润,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
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低价优先原则确定中标人都已经有长达上百年的历史。在招投标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压缩虚高利润,使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利润趋于一致,使建筑业市场供需关系趋于平衡。从东台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近年来新登记注册获得三级资质的有一家,由三级资质晋升为二级资质有两家。
实践证明,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建筑业的发展。
三、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必须切实解决好两个重要问题
一是对成本价的界定
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是中标的先决条件。
对于成本的概念,有两种说法。一是社会平均成本,另一种是企业个别成本。七部委第12号令第31条明确成本即为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该成本会受到投标企业自身条件、工程性质及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但是,每个投标企业在某一项目上的个别成本都包含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同一地区的材料单价、人工单价相差的幅度也不会太大,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对各投标企业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对比分析,完全可以估算出某一工程项目的大体成本,也完全可以发现低于成本的报价。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是关键。因为只有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才会被接受。对报价的合理性判定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所以对评委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要加强对评委的培训与管理,不断提升评委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判别报价合理性的能力和依法评审的自觉性。
自2005年10月份起,该市对入场招标项目采用了计算机辅助评标,要求评委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投标企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与各有效投标企业相应的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的平均值相比,对低于一定幅度的投标价格,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企业进行质询,根据投标企业陈述的理由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委来判定其是否为过低的投标价格,并最终判定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二是对中标后的履约督查
招投标仅仅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施工合同后,工程项目能否按照合同顺利实施,关键在于招投标双方诚信履约以及相关部门对中标后的跟踪督查。如果放松了对合同的履约和督查,即使是再高的价格,也有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
诚信履约是业主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推卸。
履约督查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招投标、建管、造价、质监、安监、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尤其要把中标价格比较低的工程作为督查重点,增加督查频率,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危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另外,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业务,提高低价中标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也都是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