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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可以巧妙避开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有关部门宣布:2007年6月1日,童车、电动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6类玩具产品未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将不得生产销售。用“3C认证”规范市场原本是好事,但“3C认证”在市场交易中都能畅通无阻吗? 

  近日,某招标公司接到一个项目,采购人需要采购的货物为专门打印某种特殊用途的打印机,在制定对打印机的相关资质要求时,采购人犯了难:该特殊打印机的几个供货厂家的产品都没有“3C认证”,但目前计算机、电子打印等设备的销售均需要“3C认证”。要求“3C认证” 吧,肯定难以实现采购目的;不要求吧,不符合计算机、电子打印等设备交易的有关规定。这如何要求才是好呢?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都无所适从了。
 
  据了解,“3C认证”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北京一家3C认证咨询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徐小姐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自2002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共包括19类132种产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上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根据《目录》,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等销售时,均需‘3C认证’”。

  不过,也有供应商提出:“我们提供的打印设备比较特殊,与计算机是没有接口的,属于独立接口设备,不需要‘3C认证’。”

  相关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也说:“我们与相关部门了解和沟通后得知,目前该产品的驱动程序是国产的,机器中安装了记录仪而没安pc,与计算机没有接口,是单独的产品。所以初步明确不需要‘3C认证’。”

  然而,目前有关部门并没有明确答复。但采购人还等着用,“招标文件究竟怎么定”可以做到既合法又能实现采购需求呢?相关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了这样的处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生产、销售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巧妙地避开了是否需要‘3C认证’的问题。
 
  相关链接

  “3C认证”又名“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3C认证”,也可简称为“3C”标志)。《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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