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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采招实务
计算报价分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为10~30%”。可见,报价分占总分值的比重(权值)极高,其作用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供应商中标与否。然而,在实际采购活动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们就供应商的报价分判定权的归属问题各执一词,都认为应由自己行使该权利,并列出各自的理由。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

  节省报价得分的计算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开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做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因而,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先知道,可赢得报价评分的计算时间。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只有在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送达封闭的评标现场,这时评标委员会才知道各供应商投标报价情况,延迟了报价得分的评定时间。

  报价得分更为公开 开标虽说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但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代表都要参加。各投标供应商对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一清二楚,尤其是投标报价。若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评定标准,当场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公开操作,增强透明度和竞争性。
 
  提高执行效率,降低代理成本 投标报价的得分,无非就是根据采购项目的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纯粹是“数学作业”。投标供应商数量少还能应付,若是十多家,甚至二十、三十家供应商来投标,报价分的计算工作量非常繁重。此时,由采购代理机构“打分”的优势明显,工作人员众多,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提高采购项目执行效率,而且大大降低了代理成本。

   减省评审专家工作量 综合评分法评标主要因素有:价格、技术、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若是投标供应商众多,仅各供应商的报价分的计算工作量就繁重,其他各评标因素不容忽视,单凭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专家难以应对。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分忧”,可以减轻评标劳动强度。

  评标专家认为

  侵害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而具体的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独立履行评标职责。评标专家是法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有权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出评价。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开标时已公开,但还是由评标委员会来评价把关的,报价评价的权利归评标委员会,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自行计算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事实上变相地参与了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不仅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侵犯了评标委员会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是沟通供应商与采购人的桥梁和纽带,但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没有“说话评定”的权利。这明显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越位”。
 
  评标委员会能力较高 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的评定,并非简单纯粹的数学计算就能完成的,要看报价表中的价格构成、项目明细清单以及单价、总价、金额大小写等等各个方面,这取决于评定者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且评审专家要对报价评定活动负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说了算,弊病多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自己找饭吃”。为了中标服务费等既得利益,如果各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由采购代理机构评定,势必提供了其与供应商合谋串通的机会,抬高报价,让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无形中也增大了采购对象的成本,加大了财政支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采购主旨背道而驰。

  就地评说

   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权利、义务。评标委员会是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是负责评标事务,独立行使评标职责的法定组织。显而易见,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因而,各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得分还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定方法和标准而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过问和替代。

  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是原则真实体现 采购代理机构应把握好招标信息发布、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等各个环节,执行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而评标委员会应熟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明确评标责任与义务,强化行为约束,依法公正地评标。二者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制约,既不缺位又不越位。

  监督部门强化“两个监管” 一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经常性的监督。一旦发生违法违规的现象要从重从严处罚,连续两次违规可出示“黄牌”警告,严重者可上网公布“黑名单”,取消代理资格,停业整顿,净化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二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共同监管评标委员会,规范评标专家执业行为,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对那些收受贿赂、索要财物或泄露评标秘密的,取消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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