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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何时签订最时宜?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有关规定,中标商和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起始期,与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起始期都“定”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这就容易造成一旦质疑事项成立而要取消中标结果时,中标人却已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而要取消已签订的合同等就并非容易,这就给矛盾的解决或舞弊问题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和被动性。对此,笔者认为,签订合同的起始期不能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放在同一时点,而只能将其安排在质疑期限结束后,否则弊端较多。

  一、因签订合同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相同而产生弊端的案例

  2007年1月18日,某县一幢预算额为800万元的机关办公大楼招标工程终于落下了标锤。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和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于2007年1月20日对外发布了中标公告,并同时向中标的甲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可谁知在1月22日,即中标公告发出后的第二天,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就收到了未中标投标人乙的质疑,申称中标商甲公司存在借用建筑资质行为,经查证,该质疑事项基本属实,于是采购监管部门立即于1月24日,即中标公告发出后的第四天,作出取消甲投标人中标资格的决定。可此时,甲投标人已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第三天,即中标公告发出后的第三天,就与采购人签订了合同。于是,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甲方、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方面围绕取消中标资格、撤销采购合同等事项进行了多轮交涉,并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最终赴之于法律手段才将问题解决。回顾整个质疑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过程,包括采购监管机构在内的众多部门不但无端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还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浪费。而产生这种缺少防范意识而又“被动应付”局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签订合同的起始期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都在同一时间,此规定实在是弊多利少。

  二、有关签订合同与提出质疑起始期限问题的法律法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该《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同时,在该《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三条又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可见,签订采购合同的起始期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起始期都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一天。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是对采购合同的签订期限作出的法律规定。同时,《采购法》还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在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供应商认为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质疑。在《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同样的期限规定。

  三、签订合同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相同容易滋生的问题

  一旦质疑成立,在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时就非常被动和困难。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就可以非常醒目地感觉到,如果签订合同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相同,那么,一旦提出的质疑事项被查证属实,而此时采购合同又已签订时,就会使问题的处理不仅难度增加了,而且还给其他各有关方面带来更多的财力、精力花费,这里就不再作更多的赘述。

  容易挫伤其他投标人的积极性,造成不尊重社会监督的矛盾纠纷。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外公开评标结果,并接受大家对中标结果的监督,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标志,包括投标人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是非常欢迎的。可是,如果一边授权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的权利,愿意接受投标人的质疑,而另一边又同时要求中标人限期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这对想要投诉或质疑的投标人来说,明显是对其权利的不尊重,甚至于是一种变相的欺骗或伤害。因为,如果投标人的质疑有理有据,而中标人与此同时仍若无其事
如何提高投标“命中率”

  目前有些厂家虽然实力雄厚,产品竞争力也很强,但在政府采购投标中却屡屡受挫,原因何在?供应商该如何顺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争取到更多的政府采购订单?笔者根据具体工作体会,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看法,希望能对供应商有所启迪和帮助。

  屡屡受挫,原因何在
 
  招标书研究不透彻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除了某些采购方式外,还没有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实行资格审批制度,许多供应商在制作投标书时,并未仔细阅读投标人须知、采购标的简介、报价须知等内容,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要求不做全面细致地研究,甚至忽视了基本要求,只偏重于某些重要技术要求。因此,即使产品质量很好,价格很合理,也会因为对招标书没有明确响应而成为无效标。

  缺乏基本报价技巧 许多供应商对实行政府采购的目的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只是为了省钱。在报价时为了能够中标,一味压低价格,甚至不惜以亏损价竞标。这种脱离实际的报价,不仅会让评标人员对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往往会引起恶性竞争。有的厂家则正好相反,认为政府采购购买力大、资金支付能力强、信誉好,不对竞争对手的报价进行分析和研究就盲目抬高价格。

  营销策略滞后 实行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杜绝在过去分散采购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风险,减少腐败行为。因而,政府采购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很高的透明度。然而有些供应商对这些情况并不了解,在政府采购中仍然使用过去的营销策略,通过拉关系、请客送礼等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

  提高“命中率”,找对策

  有供应商中标,公然也会有供应商投标落选。落选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重蹈覆辙,供应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应对落标的事前防范、事中处理和事后补救机制,才能在下一次政府采购项目中脱颖而出。

  建章立制,规范操作 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一般规律,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政府采购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使每个投标供应商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另外,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对落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要仔细答复,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使落标企业能针对落标原因进行改进和完善,逐步提高竞争力。

  仔细测算报价,全面响应要求 报价是政府采购招标中非常关键的内容,供应商要认真对待,谨慎报价。可先根据自身产品实际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再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以及竞争对手可能的报价进行综合考虑,仔细测算后报价,争取报出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最合理价格。同时,对招标资料进行逐条研究,充分领会每个条款的内涵,全面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对每一项要求都做出明确响应。

  转变观念,抓住机遇 实行政府采购,对众多商家来说是个难得的发展机遇。有意向的供应商要尽快适应新形式的要求,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和操作程序,学会在新形式下参与竞争,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有关信息,在竞争中不断发展。

信息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赵长宝
 

地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这种处境对质疑人来说是难以“忍受”的,也很容易激化这些未中标人的不良情绪。

  在质疑程序未结束前就允许签订采购合同,也很容易影响政府采购形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了评标结果后,如果在质疑期内,大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采购合同在质疑内签订就不会出现矛盾问题,采购代理工作也可以告一段落。而如果有人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在所反映的事项成立,并且出现需要重新确定中标商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得要重新确定中标商,甚至于还要重新公告新的中标结果等,这种事后补救和完善的措施明显是一种不负责的做法,很容易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四、科学安排采购合同签订起始时间的建议

  为了避免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起始日期相同而带来的种种弊端,我们可以让中标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起始时间推迟到投标人“质疑期”结束以后,这样,就会减少许多矛盾问题,即使发生了问题也好主动解决,也很容易解决。具体的起始时间可以这样来规定: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在质疑期过后,如果没有人提出质疑,中标商可以接着签订合同,即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8个工作日开始,一个月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如果有投标人提出了质疑,那么,要留下7个工作日作为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疑时间,即要在中标公告发出后的14个工作日内答疑;过了答疑期,即从中标公告发出的第15个工作日起,中标人可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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