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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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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从2014年7月1日起,内蒙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转入常态化,不再确定主体企业名单和指标,不再设定主体企业最低产能规模,不再设定完成时限,由企业自主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兼并重组。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上下游产业整合的一体化发展,支持新上转化项目与现有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从7月1日起,内蒙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对煤炭企业转让、并购进行批复。

《通知》强调,对完成兼并重组,通过验收备案的煤炭企业,被兼并煤矿周边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确认为不宜单独设立矿权的空白区,可整合到被兼并煤炭企业统一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