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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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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讯(通讯员 沈展望 邵俐英)四个投标人竞争一个项目,两家公司私下串通抬高标价,致使招投标活动流产。近日,宜兴市法院对一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家公司赔偿被侵权公司损失10万元。

20144月,西藏自治区一重点水电站工程对外发布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太雅公司、广宇公司、清通公司等四家企业最终入围竞争名单。太雅公司技术人员经过数次考察,最终制成一份报价为477万元的标书。开标结果出来后,太雅公司发现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存在串标嫌疑,随即向招标公司实名举报。事后,太雅公司将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太雅公司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的报价数据经过一一比对,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单价等相关小项的报价比率均在1左右浮动,呈现明显的规律性变化,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太雅公司遭受的损失,判决广宇公司与清通公司共同赔偿太雅公司10万元。

法官点评: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出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中,包括投标人串通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在民事领域内,投标人串通投标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