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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有行贿犯罪 无缘国资工程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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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重庆1110日电(李坚、刘政宁)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联手推进工程建设廉洁准入。

《规定》要求,凡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查询证明其在3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才有资格进入实质性的工程投标环节。

据了解,该查询程序采取“双保险”制度,即查询主体并非只是投标人一方,对招标方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