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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种情形一年内不得再申购经适房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本月1日起,经过修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总结了徐汇和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情况,从原来的31条扩充到目前的44条,在许多细节上的表述更加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在申请和审核的申请材料环节,明确应当提交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在共同申请人章节,明确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房。

  在户口年限环节,新办法也多了一些人性化操作。如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 (县)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在轮候和选房环节,明确了“五种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形。即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因自身原因,签订的 《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