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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遭水淹 业主索赔损失1万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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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楼上邻居家跑水,致使自家被淹,周女士将物业公司和楼上的王先生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诉称,2010年3月,王先生家中不明原因发生下水管道泄漏,致使原告装修的墙壁、地板以及家具等严重受损,屋内因漏水导致臭气熏天,无法居住。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对受托房屋未尽到维修义务,王先生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二者应共同承担其损失费用。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长期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未尽注意义务,并且物业公司在现场发现之所以会漏水,是因为原告自行在自己家厨房的下水管中接了一根三通管件,并接了根软管甩到阳台,一楼本身就易堵,这样更造成管道压力不足,软管直接往外冒脏水。因原告长期不在家居住,未能及时发现并报修,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先生辩称,他家住二层,平常是正常使用厨房下水并及时清理,而原告家长年都无人居住。王先生认为,原告家漏水是她私自改装管道造成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女士在该房屋厨房下水管道处自行接装三通管件,并从下水管道处引出一条软管至阳台。经物业公司维修人员事后勘查,正是该软管因管道堵塞而发生污水外溢,当日报修后,物业公司已对堵塞处进行疏通,尽到了合理义务。

  周女士长期连续未在该房屋内居住,未尽产权人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并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管道堵塞系由王先生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