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北区的张桥(化名),花130万余元在江北买了一套花园洋房,钱交完之后发现房子竟然还没有动工,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沙坪坝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买洋房签物业认购书
54岁的张桥,是一家工程公司的员工。
去年3月5日,他到江北区一楼盘选房,对一套套内面积129.48平方米的花园洋房比较中意。他从销售人员那里了解到,该房折前售价1.2万元/平方米,如果付全款,可享受8.3折的优惠。
当天,他便与开发商签订《物业认购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中双方约定,认购书签订后7日内,张桥可以到销售中心签订买卖合同。
3月11日和3月13日,他分两次交纳房款,总计130.2万余元。
然而,交完房款后,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与他签订购房合同。他感觉不对劲,便去工地查看,竟发现工地还未动工。
张桥大呼上当。在要求开发商退款、赔偿损失被拒后,他起诉到法院。
开发商承认规划调整
除了要求返还房款和利息,张桥还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10万元。
开发商表示,该公司的确与张桥签订了物业认购书,但没有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因此合同关系不成立。签订认购书时,他们就告知张桥,房屋预售许可证还在办理中,因此,该公司并无过错。
开发商还认为,认购书上,该公司承诺协助张桥申请房款8.3折的优惠,并一次性付清总房款。现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张桥没有一次性付清总房款,这是张桥的过错。
庭审时,开发商承认因为规划调整,目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双方合同关系已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双方约定的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致使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张桥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
另外,开发商已经明确告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以,张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130.2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记者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