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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物业用房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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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条例》对申请新建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小区的会所、游泳馆、幼儿园等物业登记在谁名下的问题进行了更清晰的规定。

  《条例》规定,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记者 王晋晋 实习生 李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