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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4]353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组织、部内有关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库[2004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电话机、投影仪、炊事设备、建筑装饰材料、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复印纸、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工程监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蓄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量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    工作要求

(一)部机关和部署在京一级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均应依法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不得以项目特殊的名义自行采购,也不得采取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各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依法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时向采购中心提供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协助其开展采购活动。部机关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部办公厅商财务司委托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108308496883084969);部属在京一级单位在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时,由部属一级单位直接委托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但采购协议和招待结果应报部(财务司,下同)备案。

部属京外单位,采购属于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应执行采购中心的中标结果;采购其他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为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部正在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将对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规定出台前,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但采购活动的组织情况和执行结果应报部备案;具体规定出台后,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部的要求招待。

(三)各单位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部,由部商财政部批准后实施。5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报部备案。

(四)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文本的管理,按规定及时做好合同副本的上报备案工作。2004年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范围是: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鉴于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较本年度部门预算规定的采购目录变化较大,各单位应结合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从严安排本单位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如需调增本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请认真填写《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并务于720日前报部。

附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

 

 

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