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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房产税改革应“抽肥补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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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明确地给出这样的信息:房产税改革在推进过程中,仍然会按照两地试验的基本精神,只调节高端,总体上遵循“抽肥补瘦”的原则

  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制度创新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我认为,首先要肯定试点房地产税的制度创新意义。

  这个制度安排将具有多种正面效应。房产税改革一方面可以使房地产业在以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减少泡沫,另一方面还可以提供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支柱财源,化解基层财政困难和地方土地财政短期行为等弊端。同时,这个制度建设也是提供优化我国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重要经济手段,且是一种依法、长期稳定、可预期地运行的经济手段。此外,它还是打造我国直接税体系的重要突破口,对于全面的税制配套改革有重要作用。

  中央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表态要扩大试点,我们需要做的是:

  第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我们已经得到一些信息,上海和重庆的试验并不像一开始某些声音所说的那样无足轻重,那样不起作用,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

  第二,我们要认真倾听各方诉求,引导理性的讨论。制度变革触动的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进而牵动人的感情,难免有各种情绪化的说法。我不赞成简单的情绪化发泄,当然有一些情绪的表露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但社会不能靠情绪化的东西引导未来。

  第三,政府管理部门需要更为开明和充分地披露信息。为什么在我们的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这么多年之后,仍然把它作为一个各方面只字不提的绝密信息源来做处理呢?如果更为开明地披露信息,一些恐慌心情和畏难论据,以及不少预期上的不确定性,都可以得到有效消除。

  第四,政府要通过勾画改革的大方向,给社会大众吃定心丸。比如,我认为政府应该明确地给出这样的信息:房产税改革在推进过程中,仍然会按照两地试验的基本精神,只调节高端,总体上遵循“抽肥补瘦”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国情,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间内,我不认为可以简单套搬其他发达经济体的所有消费住房都被房地产税覆盖的模式。中国必须明确地让社会大众明白,我们的这个制度调节是针对改革开放中先富起来的有豪宅、有多套房的高端人群。应当明确,家庭第一套住房,或者说一定家庭人均标准之下所谓第一单位的住房,是不在房产税覆盖范围的。另外,中国很多社会成员认为,第二套房是给自己买的商业性的社会保险,这也有一定道理——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从未来收益看,有稳定回报前景的就是好地段的不动产。这种所谓商业性的社会保险,是不是应该在政策方面给予一定宽待,我认为也完全可以探讨,比如说,对第二套房税负可以从轻。一定要强调像两地试验这样的只对高端调节的特点。以重庆为例,当地的试点已经涉及存量房,明确地说当地辖区中几千套独立别墅是要被房产税覆盖的,但是划出了一个180平方米的实际起征点,只对1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我认为这个基本精神是合理的,对以后试点的扩大有重要借鉴意义。

  总之,在我们坚定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扩大试点的过程中,需要引导社会的理性讨论,减少那种惶恐心理的不良影响,让大家看到这是一个我们必须共同来促进、来优化的不可回避的制度建设问题。

  以后合理的局面就是:先富起来的人、住好房豪宅的人、有多套房的人,他们适当地对公共财政收入多做一些贡献,这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不会对他们伤筋动骨。而公共财政收入中添加了这样一些财力后,在更好地优化税制的同时,可以更好地去扶助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成员,使其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提升他们的幸福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