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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冒名买单位团购房引发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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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溪男子李某因故未及时报名参加单位团购房并交纳押金,5年后,李某的妻子范某才得知,单位团购房被邻居崔某顶替购买。近日,贵溪市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经调解,范某补偿崔某3.5万元后,最终获得房产购买权。 

  邻居冒名买下单位团购房

  2006年3月26日,贵溪市一单位决定建内部住房,并以“团购”形式,征集参加建房的员工。

  因身患重病在家,退休职工李某没能及时报名并交纳押金。崔某虽和李某住在一个院子里,但并非该单位职工。崔某听说李某未报名,就以李某名义报名交纳了押金,并陆续代交购房款总计14万元。此后,崔某一直未与李某签订购房协议。

  李某于2008年因病去世。2011年,该内部住房建成,在抽签决定具体楼层时,李某的妻子范某才得知,有人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单位住房。

  冒名者获补偿退回购买权

  2012年2月,崔某向贵溪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争议住房具有购买权。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法官表示,崔某系顶替李某之名购得房产,而她无法拿出李某同意转让购房名额的证明,争议房屋应该由李某取得。考虑到房价的上涨,法官认为范某理应给予崔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开庭前,法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付给崔某购房款14万元及补偿款3.5万元,共计17.5万元,该争议房屋归范某所有。

  如何合法取得他人的房屋购买权?贵溪市法院民二庭庭长薛文学表示,房产购买权合法转让须满足两个条件:购买人要和房产购买权拥有者形成书面协议,并明确表明权利转让的方式是有偿或无偿;购买人、拥有者、单位三方之间须达成共识,确保财务上的互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