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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与人大撕破脸 索要标准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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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对经全国人大常委8月一审的《草案》提出34条意见和建议。尽管环保部用词婉约,并在意见中首先肯定了人大环资委的工作,但之后的正文中却不乏直接而尖锐的批评意见。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对《草案》作出一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之前,环保部曾向全国人大环资委提交过一个环保法修正建议稿,但并没有得到环资委的重视,内容采纳的较少。作为履行环保职能的国家主管部门,环保部明确表示对《草案》不满,并多次组织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展开讨论,以主管部门的身份向全国人大提出异议,这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中十分少见。

  环保部指出,《草案》主要存在四大问题,环保部会同有关专家商讨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34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建议全国人大应对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论证和完善。《草案》将制定排放量、建立监测制度、控制分配指标等职能交由发改委,或改为“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这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的职能,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应将环保标准的制定权交由环保部单独完成。

  不仅仅是环保部,《草案》还遭到了法律界和环保界人士的质疑。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如果本次环保法修改不将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等问题明确规范,则会给环保法律实践带来负面影响,如果时机不成熟立法难以有所突破,那不如继续搁置修法进程。很多环保专家则表示,目前草案完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一些重要的问题都没有被采纳,专家满心欢喜的提交上一大堆修改意见,但是都打了水漂。一般来说部委的意见没有学者激进,容易被立法部门考虑,但这次就连环保部的意见都有大量没有被采纳。

  目前我国实行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于1989年,20余年未经修改,其中很多条款已经过时,现存的很多环保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约束,业内人士和环保部一致认为环保法修改的时机已经到来,并希望借此机会对现有条文进行“大改”。然而在启动修订的会议上,有关部门表示只会针对八项制度、三大问题作出改进,尽管不会“大改”,但也足以令业内人士满心期待。但是最终的《草案》却令大家大跌眼镜,所涉及的问题要不不见了踪影,要不浅尝辄止。有专家表示,这样的法案改了不如不改,白白浪费了立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