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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构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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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招投标只认实力。我们未中标,说明公司各项工作与中标公司有差距。继续努力,下次我们再来。” 在湖北省大冶市近日召开的政府采购开标会上,该市奔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

通过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过程公开化、交易方式市场化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近年来,该市不断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透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据统计,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去年6月正式挂牌成立以来,已有259个项目进场交易,交易总额23.04亿元,节约资金7405.08万元,增加各类收益7336万元。

交易行为规范化――让分散交易成为历史

“长期以来,我市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由多个部门各自负责,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种分散交易模式,容易造成监管缺失,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赵保洲对过去公共资源交易乱象深有感触。

去年6月,该市启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将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国资、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出来,集中于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综合监管机构――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全部职能和土地收储中心、国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划出,集中于一个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此外,该市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召集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漏洞。全市形成了“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 ‘一局一中心’的建立,整合优化了各种资源要素,使原先招投标朦胧的面纱完全撩起,不再一家说了算。权力主体间的相互制衡,既避免了管办不分的情况,又确保了各项公共资源交易的阳光操作,权钱交易没有了市场。”黄石市委常委、大冶市委书记傅继成说。

机构有了,工作机制有了,更要有缜密的制度作为保障。去年以来,该市先后出台《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规定》等22个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

交易过程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只有遏制围标串标,才能为工程项目选择资质高、信誉好、投资少的施工队伍,才能为采购人采购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才能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卖个好价钱。”大冶市市长荣绪俭说。其实,这也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一直在探索破解的课题。为此,该市坚持把平台建设与全程监管结合起来,由标中监督向标前、标后延伸,增强监督实效。

该市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格式范本,防止招标文件“量身定做”;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防止交易信息泄露。

在该市6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招标中,由于采取取消报名环节,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措施,投标人数比过去翻了一番。

在招标过程中,该市加强专家评标环节监督,利用多个监控装置对所有项目的开标、评标、拍卖、谈判等现场进行同步监控,让违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在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室里,通过现场的20多个摄像头,记者可以从监控室的大屏幕上清晰地了解每个评标室的情况,评委们评标的结果也可以通过电脑实时显示。

“以前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心工作人员都在一个房间,一句话、一个小举动都很微妙,有许多潜规则。而现在通过这些监控系统,可以对开标、评标的过程及相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也可以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时询问。”赵保洲说,这些音频、视频文件还会永久保留,既有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及时处理,也有利于相关执法执纪机关对招标情况进行监督。

在招标后,该市严格执行评标结果抽查制、重点工程标后巡查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系列创新举措,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集约化、阳光化。大冶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潘峰说:“将公共资源交易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及时预警纠正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达到了源头治腐的目的,确保了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权力行使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

交易方式市场化――让公正成为一种符号

为让市场配置资源,大冶市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投资工程,关系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工程,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都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化运作。

同时,该市对公共资源交易严格执行“四不准”,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招拍挂程序,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准供地;工程建设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规划建设部门一律不准办理施工许可证;政府采购项目未经采购程序,财政部门一律不准拨付资金;国有资产未经产权交易程序,国资部门一律不准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此外,该市建立一系列制度规定,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有序竞争。出台了投标人不良行为曝光制度,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事实、恶意过低或过高报价等不良行为的,取消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清退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两年内不得在该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在网上交易系统设置监控点,对违规操作行为,系统自动预警,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者 黄璐 陈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