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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办法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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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为适应社会形势变化,我市近期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新规对招标范围和对象等内容规定更严格,提高了招投标限额标准,并增加了电子招标和信用报告等内容。另外,根据同时实施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管理,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市场。

200万元以上工程须招标

根据新规,今后我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此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2005年老办法规定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招标,新规将最低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以上。”市建筑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提高,旧的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的成本和效率,为此,新办法将上述工程必须招标的估算价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修改后的标准与省定标准持平。

“标准的修改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减少建设成本。”据市建筑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增加了电子招标和信用报告等内容。如第八条增加了鼓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我市的招投标活动中适用“企业信用报告”提供规范性依据,第九条增加了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为下一步全面实行简便快捷低成本的电子评标方式提供规范性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记者了解到,作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配套举措,由市建委和市公管办联合下发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也于3月1日同时施行。

据市建筑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市招投标代理机构队伍不断壮大,其业务水平和执业人员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把关不严,在制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没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操作,过分迎合业主意愿,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有针对性地设置投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条款有歧义,理解上存在模棱两可现象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因此,我们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市场。”上述负责人表示。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市建委和市公管办将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进场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经市建委和市公管办核备登记并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证后,方可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代理工作。同时,市建委和市公管办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日常动态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当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10分(含10分)以上时,将暂停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业务3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