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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工程设备采购保管费请示”的批复
来源:
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你处1999年1月18日关于“计取建安工程设备采购保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编委浙编(1996)6号和省计经委、省建设厅浙建定(1995)194号、浙建政(1996)97号等有关文件明确的职责权限,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现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十章、《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第二章的规定,建安工程设备可以计取设备采购保管费》。二、凡属于省计经委浙计经(1986)121号文颁发的《浙江省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规定》(试行)中“生活用或属建筑物有机组成的设备”的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设备原价+运费+采购保管费)不作为计费基数,但可计取税金。三、设备采购保管费率可视具体情况在1-1.5%之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四、设备采购保管费计算式: 设备采购保管费=(设备原价+运杂费)×费率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