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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械工业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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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定点加油站的监督和管理,堵塞加油漏洞,节约资金,使公务机动车辆在用油上最大限度享受到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务机动车辆采用定点加油卡的方法进行加油,并严格执行“一车一卡,车卡相符,持卡加油”的原则。 第四条 定点加油的范围:凡办公场所在银川市区内的采购人所有公务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第五条 定点加油的价格通过招标在区物价局确定的各类油料市场零售价的基础上下浮优惠比例,国家调整各类油价格时,定点加油的价格按优惠比例做相应的调整。若国家实行费改税政策,油品价格变化后,采购办将与各定点加油站重新核定油价,并及时通报各采购人。 第六条 定点加油站公开招标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采购人填写《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登记表》送采购办审核后,凭单位证明到采购办委托代理银行设立的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业务部 (以下简称业务部),领取采购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以下简称加油卡)。如未及时申报,遗漏制卡,影响加油,责任由采购人自负。 第八条 加油卡在所有的定点加油站通用,但只限于加油,不具有存款、取款、转帐结算和购物的功能,也不能在银行的各种自助服务终端上使用。 第九条 各采购人配发机动加油卡一张,作为特殊情况下使用,此卡能为采购人任何车辆加油。 第十条 采购人工作人员持现金或转帐支票以及填写好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金额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款打入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专用帐户,并将分配表粘贴在收款人联后。业务部收到采购人定点加油款后,其工作人员按照分配表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金额分配到每个加油卡,持卡人在加油时分配的金额会自动划入加油卡。 第十一条 各定点加油站以当月月末最后一个营业日(17时)为时限,向采购办出据采购人当月加油总量发票。 采购办下月1日起向各采购人出据加油发票分割单,采购人以发票分割单做为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采购人加油车辆的车牌号码与加油卡登记的车牌号码必须一致,无加油卡、车卡不符、加油卡金额不足加油站拒绝加油。加油后定点加油站出据的加油凭证,作为采购人对帐依据,持卡人及时上交单位。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准强行异车异卡加油、购物或携带其它容器装油。 第十四条 采购人新车办理定点加油卡时,程序与本办法第七条相同。 第十五条 采购人加油卡因特殊情况撤消时,委托代理银行将加油卡上的余额划入采购人指定的其他加油卡。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银行负责制卡、发卡、软件开发、提供相关设备、系统安装维修、定点加油站员工培训、日常结算以及为采购人、定点加油站提供方便、快捷、详细的各类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加油卡首次免费办理,如在使用中定点加油卡出现损坏和遗失情况,持卡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业务部办理挂失和补卡,每张卡收取一定的补卡费。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将根据本办法定期对采购人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如发现不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停拨其下一年度预算燃油经费,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解释。 二00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