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QQ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户咨询热线:010-68703038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国内机电设备采购暂行规定
来源: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自治区国有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为规范招标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制造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双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国内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机电设备实行招标采购,旨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公平竞争,达到择优选择制造或供货单位,以确保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能够保证质量,按期供货和价格合理。招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凡是自治区及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的国有基本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建设性质,隶属关系如何,所需主要机电设备概算总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须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报请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均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并不得人为的将设备概算值进行分解,由大化小,逃避招标。  自治区与国家各部门或兄弟省区合资、合作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招标问题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实行按设计概算发包和采取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其设备采购问题,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为使设备招标符合社会化、专业化、公开化和法制化的要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原则上要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以合同方式,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机电设备采购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要与中介机构签定设备采购招标意向协议书,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即与中介机构协商签定设备招标委托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期,设备制造周期等要求,分期分批组织招标采购,以合理使用和节约建设资金。  第八条 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工作、要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正当意愿,其对招标单位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等方面的合理意见,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应予充分听取,中标通知书可由建设单位托委中介机构发出。  第九条 具备招标资质的国有大型建设项目,经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其招标活动必须接受自治区及建设项目所在地计划、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按政企分开的要求,上述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参加评标定标工作。  第十条 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标底或中标价,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相应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包干范围以内。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招标服务,服务费向委托单位收取,但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如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委托,代办签订供货合同和催货、监造等服务时,可按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 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内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地、州、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暂行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服务。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审计行政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对建设单位、招标机构和管理部门的机电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实行监督,凡违犯本暂行规定的行为,均应按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