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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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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直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区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本规程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区直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以及限额标准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区财政厅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补充性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可由区财政厅发布实施。

  第五条

  区财政厅是区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履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对采购过程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审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拨付进行审核;

  (五)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六)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

  (七)监督采购活动;

  (八)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九)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

  (十)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十一)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十二)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相关知识培训;

  (十三)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

  (十四)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

  (十五)区财政厅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区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

  (二)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加强业务基础工作;

  (五)受理供应商的资格初审,负责对供应商的业绩及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授权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统计。

  第七条

  采购单位是承担采购项目的主体,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所采购项目内容、技术参数等),协助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单。

  第八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厅年初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政策,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终报区财政厅核定。

  第十条区财政厅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核定,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区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从《西藏自治区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录入采购计划,审核后报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审核,业务处室审核之后,发送至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终审。(计划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区直各主管部门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将被自动发送至区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发送至区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制度规定,将纳入集中

  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照法律和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附件一):

  (一)采购中心收到采购计划后,及时联系采购单位。

  (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确定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和发布招标(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已审批的采购方式的有关要求,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报送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采购单位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

  制作政府采购方案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后报送厅领导审定。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厅领导审定结果,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报厅领导审核确定后,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采购单位,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订立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督促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副本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自编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在验收过程中,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采购中心书面报告。

  (七)支付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采购项目验收完毕,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中标(成交)供应商携带合同(首次支付需带原件)、项目验收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厅国库支付部门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和项目完成进度,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五章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区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区直主管部门自行承办采购项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附件二):

  (一)制定工作方案。区直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逐级下达到所属单位,并根据所属单位提出的采购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区直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和发布招标(采购)文件区直主管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基层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售招标(采购)文件。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区直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要求等。采购单位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

  但不得有歧视性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2.组织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工作由区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区直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四)订立采购合同。区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所属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副本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区直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中心备案。

  (五)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区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采购单位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自编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在验收过程中,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

  (六)支付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采购项目验收完毕,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付款申请,经区直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的审核,对合同履约验收签署的意见后,供应商携带项目验收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副本,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厅国库支付部门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和项目完成进度,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六章分散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部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属于个别单位的特殊需求,而且不具备批量特征,也可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分散采购的项目事前必须经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可以参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分散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副本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时,由采购单位审核后,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付款申请。供应商携带项目验收证明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副本,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支付采购资金,并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区财政厅国库支付部门依据合同约定金额和项目完成进度,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分散采购活动,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委托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分散采购活动,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职责,参照本规程第十四条确定的工

  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记录分散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联合区纪检委、区审计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采购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单位开展验收工作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2005年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程》同时作废。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