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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规定,为了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经财政部和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09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限额内工程监理项目继续实行定点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家监理公司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定点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监理项目,按此办法实行定点采购。

  工程监理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公司。

  本次招标确定的20家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至2010年3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监理公司的确定及备案

  监理公司的选择由采购单位自行谈判或聘请专家谈判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公司概况及总监理工程师名单等信息均登录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 工程监理定点专栏,采购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查阅。

  监理公司确定后,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参考文本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附件6),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在网上报送采购中心审核,采购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确认后采购单位方可下载打印(一式三份)作为政府采购凭证留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持本单位和监理公司双方盖章的《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到采购中心审核盖章,之后携带三方盖章的《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监理合同以及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程监理定点服务合同》的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并在项目结束后,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工程监理定点专栏填写《工程监理定点单位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填写《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监理费用,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部门所属的监理公司,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同意后,可以参照本规定承接本系统的工程监理项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电话: 010-83084970、83084769、8308482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