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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空调设备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规模效益,节约财政资金,确保质量、售后服务到位,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采购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在我市前两年空调定点采购工作经验基础上,借鉴财政部协议供货做法,对空调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厦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设备时,应在此次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机型。中标供应商中标机型的中标价为采购价格的上限。采购特大批量设备时,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各部门、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批量采购,并通过谈判进一步获得规模效益。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协议供货期满后,市采购办将根据履约情况、采购人需求、市场行情变化、促进竞争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三、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采购人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机型,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转送市采购办;  2、采购人根据市采购办出具的《厦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凭证》,直接与中标商联系订货;  3、中标商与采购人共同签订《厦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中标商根据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4、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  四、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为简化合同内容,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厦门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供应商根据合同样式自行印制使用。合同文本一式四联,分别为采购人联、中标商联、市采购办联和支付凭证联。其中市采购办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市采购办。  五、货款结算方式  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免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的数量、外观、部件、性能、质量、使用效果等方面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向供应商出具《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资金需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凭《协议供货凭证》、《协议供货合同》、《验收报告》、收款收据、《资金支付申请书》等到市财政局办理付款手续;采购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自行与供应商结算。  六、协议供货中标空调设备品牌、中标商及中标型号  (一)分体壁挂式空调  1、三菱重工(厦门市宇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  2、海尔(厦门市宇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3、格力(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4、松下(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开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5、科龙(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日立(厦门美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二)柜式空调  1、海尔(厦门市宇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格力(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3、美的(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开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4、科龙(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卡式嵌入式空调  1、海尔(厦门市宇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松下(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开元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3、科龙(厦门邮电纵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窗式空调  1、格力(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厦门格力空调销售有限公司)  2、日立(厦门美林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五)户式中央空调  1、海尔(厦门市宇泽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美的(厦门市思文电器新城有限公司)  上述各中标供应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标设备型号、价格、有关性能特点、协议供货承诺等详细资料,请查阅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  七、协议供货价格、中标型号调整  1、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上调中标产品的价格。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如遇市场价格下调时,中标供应商应在接到有关价格下调通知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含品目、报价、调整原因及依据等内容)报市采购办审定。中标供应商自行决定下调市场价格(含促销活动等)的,应在决定执行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报市采购办审定。调整后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以市采购办在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的价格为准。  2、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中标商推出中标品牌的新机型,新机型的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最低优惠率。调整情况应由中标商及时报市采购办审定,并以市采购办在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的调整情况为准。  3、中标产品如遇型号停产情况,中标供应商应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第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采购办。  八、违规处理  (一)各采购人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协议供货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采购人,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等媒体上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对于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付。  (二)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如有以下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市财政局将取消其协议供货供应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对供应商处以经济处罚,扣减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拆换、调换、截留产品零部件的;  2、降低产品等级标准或提供存在质量缺陷产品的;  3、主机、零件、配件或耗材等以少充多、以劣充优、以假充真的;  4、进货渠道非法、不规范、不正当的;  5、有串通、贿赂、欺诈行为的;  6、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规定办理协议供货事宜。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采购办反馈(电话:5398219、5398217)。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