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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测评办法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
  
  二、指导思想
  
  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模式,促进依法采购,规范运作,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效益,全面提升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三、考核评比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的规模与范围(16分)。下设3项考核内容:
  
  1、政府采购规模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6分)。以该比重的全省各市级平均数为基数,与基数基本持平的得3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2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
  
  2、政府采购范围(4分)。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的得1分;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得2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得1分。
  
  3、工程采购比重(6分)。工程采购额占本级采购额的比重达到60%的,得3分,达不到60%不得分,每提高1%加0.1分,最高加3分。
  
  (二)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48分)。下设7项考核内容:
  
  1、监管机构设置(5分)。市级单独设置监管机构的得3分;实行采管分离的得2分。
  
  2、政府采购制度建设(8分)。政府采购在内部制度、外部监管、操作程序等方面健全规范的,各得2分;与上年相比,制度建设有创新的,每1项创新点得0.5分,最高加2分。
  
  3、政府采购预算执行(6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得3分,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得3分。
  
  4、政府采购信息发布(8分)。按照规定,及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得8分,不发得0分,少发、错发的每次扣1分。
  
  5、政府采购专家管理(6分)。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严谨、规范,得2分;建立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完整,得2分;通过全省专家库抽取专家,得2分。
  
  6、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9分)。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程序规范,得3分;定期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得3分;对采购过程实行电子监控的,得3分。
  
  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6分)。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处理规范、及时、得当的,得6分。因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而出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投诉人获得支持的,每发生1次扣2分。
  
  (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16分)。下设3项考核内容:
  
  1、公开招标率(8分)。以采购额计算,公开招标率在60%以上的,得4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每下降5个百分点扣1分。
  
  2、政府采购节约率(4分)。以全省各市级政府采购节约率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的得2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分)。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进口产品审核等方面出台有关政策,或认真贯彻落实的,各得1分。
  
  (四)信息统计与综合材料报送工作(11分)。下设2项考核内容:
  
  1、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全面性与及时性(8分)。统计数字准确得2分,不准确的,发现一次扣0.5分;分析全面得2分,不全面的,发现一次扣0.5分;报送及时得4分,不及时的,出现一次扣1分。
  
  2、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3分)。报送及时且符合要求的得3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不报送的扣3分。
  
  (五)宣传、调研和培训工作(9分)。被省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得1分。与媒体联合举办政府采购宣传活动的,得1分。开展调查研究,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的,每篇得2分,最高得4分。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每次得1分,最高得3分。
  
  四、考核评比
  
  1、各市要在认真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考核评比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打分,写出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考评,按照得分多少,对政府采购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五、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