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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监察厅     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
  
  川财采【2008】17号
  
  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于4月22日召开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根据《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现就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    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和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以及深层次的矛盾。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此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因此,要积极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    专项检查的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三、    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成立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和省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财政厅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分管厅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整个专项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财税法规制度处、监督检查局,省监察厅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落实,省上将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及督导。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县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应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县(市、区)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及督导。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及本县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四、 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为方便学习和掌握中央和省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将在财政综合业务网和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栏。各级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此期间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            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2、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情况;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1、表2和表7;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3、表4和表7。
  
  4、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的发放:
  
  (1)提供部分母盘。省财政厅将提供给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部分母盘。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可在4月30日前到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2号楼415号,地址:028-86665220转675)领取。各市(州)财政局应负责本地区被查单位光盘的发放。
  
  (2)网络下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址:www.xykj.net.cn)和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网址:www. sczfcg.com)和财政综合业务网(http://10.72.1.155)将提供电子版表格供下载。
  
  (3)特殊订制。有特殊需要的可直接与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商议订制光盘。联系人: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联系电话:010-88357763  88356251  68069627  68063093 。
  
  (二)            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及本县实际确定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及本县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            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31日)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整改。
  
  (四) 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30日)
  
  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区及本县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五、    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将组织督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及本县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小组,以指导本地区及本县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             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             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             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的5日内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联系人:
  
  四川省财政厅  但文焰   028-86662797(电话及传真)
  
  四川省监察厅  佟  巍   028-86600537;86600512(传真)
  
  四川省审计厅  廖书琼   028-86522656;86522230(传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