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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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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移动通讯设备管理,确 保移动通讯设备的存量完整,使用安全,统计有序,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移动通讯设备定点采购管理,根据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上级拨款购买和 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前款所称移动通讯设备指移动电话、寻呼机等(含通讯服务,下同)。 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移动通讯设备,除管理办法 执行本办法规定外,定点采购行为执行属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定点管理办法。其中 属地为省辖市市区内的,执行市财政部门的定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购买和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的日常管理、监 督、检查。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采购定点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一次确定若干家,两年一 定。 第五条 河北省财政厅的职责: 1、统筹制定定点单位布局方案,对定点单位资质提出总体框架。 2、委托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对移动通讯设备定点单位进行公开招 标。 3、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预中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 平以及定点单位布局等情况进行审查,提交备选名单报定点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4、鉴于移动通讯设备采购定点的特殊性,河北省财政厅代表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与定点单位签订《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定点采购合同》, 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和牌匾标志。河北省财政厅不做为合同一方参加合同的实际履 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 (1)合同履约情况; (2)通讯服务费用优惠标准执行情况; (3)移动通讯设备采购价格执行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将定点单位选定情况通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制发《河北省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定点采购证》。各单位凭证到定点单位采购移动通讯设 备,享受统一优质的通讯服务; 6、会同物价部门对定点采购单位收费价格进行检查。对定点单位的监督联 络员进行业务指导。 7、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 批: (1)驻石家庄市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属地尚未开展移动通讯设备定 点采购的; (2)公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密部门须特别通讯频率,或特殊加密措施 的; (3)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合同,或交纳服务费用尚未到期的; (4)河北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8、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的采购和日常登记、保 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移动通讯设备采购报批程序执行情况; (2)《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定点采购证》记载情况; (3)移动通讯设备日常登记、保管和移交、报损执行情况; (4)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 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的职责: 1、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提出的定点单位布局方案、资质要求,审查定点单位 资格。 2、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委托,按照国家、省指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3、向河北省财政厅提供预中标单位的详细情况。 第七条 对定点单位的要求: 1、热情承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的采购供应和通讯服务工作, 在认真执行各项优惠价格基础上,做到服务用语规范,信息发布准确,变频入网 及时,设备更新快捷,事故排除迅速,费用结算合理。 2、按照《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移动通讯设备定点合同》规定,制作本 台(商场)移动电话、寻呼机、入网费、服务费价目表,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备 案,同时分送本台(商场)购买移动电话、寻呼机等行政事业单位,并将定点采 购移动电话、寻呼机价格表悬挂于本台(商场)醒目位置。 3、定点单位除做好日常采购服务外,协助做好对利用移动通讯设备向社会 信息台进行非公务性交谈和其它有失社会公德信息传输的监控,并制止。 4、设置1-2名财政监督联络员,接受财政部门管理。每月初5日内(节假 日顺延)向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上月定点采购报表。 5、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办事,不向受委托的省直 行政事业单位从采购价格或服务费用中支付纪念品、礼品、其他费用。 6、接受河北省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主办单位的监督。 7、定点单位的采购价格和服务费必须执行中标价格和优惠比例。 第八条 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移动通讯设备和接受通讯服务要求: 1、因公务或业务工作需要,并符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标准,具备使用移 动通讯设备的部门,需要购置移动通信设备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移动通 讯设备的申请、报批、控办和资金落实。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驻石家庄市以外经批准自行采购移动通讯设备的,应 当于本地或就近地区,向三家以上经销单位询价,按照优惠价格、优惠服务原则 选购设备。 3、所有移动通讯设备都必须统一管理,做好日常登记、保管、查询、移 交、报损工作。任何移动通讯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不得随意转移、转送和丢失。 4、认真执行采购标准,节俭采购开支。移动通讯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 向企业摊派有关费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 讯设备,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采购、服务费用结算执行两种办法:一是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年初 预算和追加预算,按现行预算级次将采购、服务费用按公用经费拨付给省直行政 事业单位,采购单位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价款结算,采购单位结算采取财务人员 和设备管理人员双人双岗结算办法。二是对列入集中支付试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 位,河北省财政厅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采购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 单》、定点单位开据的《发票》,直接从该单位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违约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定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不履行合同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质 量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扣缴履约保证金或取消移动通讯设备采购定点 资格。 3、定点单位为采购单位从采购价格或服务费用中支付纪念品、礼品、其他 费用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取消移动通讯设备采购定点资 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